1.請領條件
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,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為:
-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。
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,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;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一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1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,視為非自願離職。
-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。
-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2.給付內容
- 給付期間:
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,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9個月。
領滿給付期間者,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/2為限。
領滿失業給付期間者,保險年資重行起算。
- 給付標準:
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發給。
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,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,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%加給給付,最多計至20%。
3.請領手續及給付之核發
- 申請人應檢附失業(再)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、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,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,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。
- 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(再)認定並將資料傳送到勞保局後,勞保局於翌日受理,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,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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