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吳佳穎/台北報導〕勞基法規範下,企業裁員需有法定預告期,但部分企業會選擇發給預告期工資,取代法定預告期。但過去各地方政府、或勞資雙方對於預告期工資計算方式不一,勞動部今(29)日發布解釋函,未來預告工資將採雙軌制,雇主需從「勞動契約終止前1個月的薪資除以30」,及「平均工資(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)」,2者擇優發給,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。
依據「勞基法」第16條規定,僱主資遣勞工須依勞工年資,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,年資滿3個月~1年者,需提前10天預告;年資1~3年者,需提前20天預告;年資3年以上者,則需提前30天預告,預告期間計算方式,則以雇主通知勞工次日(預告通知當日不計)起算。
勞動部官員指出,有地方政府反映,過去在輔導企業,或進行個案協商時,偶爾會有計算方式不一,導致勞資糾紛的情況,因此希望能有一致的標準。官員指出,這次解釋函估將對每月加班費、績效獎金,或淡旺季薪資落差較大的勞工有利。
官員解釋,「勞動契約終止前1個月的薪資」為正常工時薪資,若以「平均工資」計算,則採納前6月工資總額,並納入加班費、績效獎金等項目,且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也將對產業淡旺季薪資落差較大的勞工有利。
勞動部舉例,雇主若要資遣1名年資2年6個月的勞工,依法需提前20天預告,若未經預告則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,若勞工最近1個月正常工時的月薪為30000元,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×(30000元÷30)=20000元;但若該勞工近6個月平均工資為1100元/日,高於前述1日工資,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×1100元=22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