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109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,自110年2月22日起受理申請,至110年3月17日截止。自本學期起勞工可以選擇郵寄申請或是以線上申請方式辦理!
補助對象(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、2 、3、4 項條件):
- 申請人屬於下列勞工之一:
(1)依勞保局投保資料,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,至110年3月17日止仍未就業,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 (即110年2月17日以前失業者),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。
(2)或勞工於110年3月17日已就業,惟於前一年內(即109年3月17日至110年3月16日)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,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。(本項勞工須於前1年內同時具備非自願離職、經核付失業給付及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等3項條件)
- 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,申請人及其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(以下同)148萬元以下。
- 申請人於110年3月17日以前,未請領老年給付,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(方案)。
-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。
補助標準
- 公立高中職學生(含五專前3年)每名4,000元。
- 私立高中職學生(含五專前3年)每名6,000元。
-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(含五專後2年)每名13,600元。
-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(含五專後2年)每名24,000元。
-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,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,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%(同時符合者,以加給20%為限)。
請注意:
- 研究生、公費生、各類在職班、學分班、假日班、空中大學、空中進修學院、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,不在補助範圍。
-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、教育或其他補助者(例如:教育部高中職(含五專前三年)免學費補助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…等),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。
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「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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