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調解人倫理規範

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

第一條 調解人必須誠實、公正,處理調解事務不得有行求、期約及收受賄賂等收受不當利益之行為。
第二條 調解人處理案件時,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雙方。
第三條 調解人執行職務須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。
第四條 調解人不得影響爭議處理之行政工作。
第五條 調解人不得招攬勞資爭議調解業務。
第六條 調解人執行調解事務時,態度應和善懇切,不得使用暴力、脅迫、教擾等不法方式。
第七條 調解人執行調解事務時,應尊重爭議雙方自行約定之協商條件,於必要時得提出建議調解方案,調解方案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、禁止之規定。
第八條 調解人應嚴守保密之責任。除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外,不得將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陳述、文件、內容等洩漏於他人。
第九條 調解人應盡力促成爭議雙方達成協議。
第十條 調解人接受委託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後,發現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應迴避之情形時,應主動迴避。
第十一條 調解人於調解會議中必須予爭議當事人公平陳述及論證之機會。
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之處,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,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