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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爭議調解方式
受理及處理案件之方式及流程:
一、本會調解勞資爭議案件固定於每週四及每週五等時間。必要時加排場次。
二、本會收到彰化縣政府轉介案件公文:
經收文後先行安排確定日期、時間及調解人,再繕打開會通知以掛號郵寄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,並副知彰化縣政府。
臨會議時間如有一方未到,本會即以電話聯繫詢問其未到原因,如係因另有要務或未收到開會通知者,另安排會議時間,由彰化縣政府發文通知勞資雙方當事人出席。
會議結束後,於三日內,本會將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送彰化縣政府。彰化縣政府於收到紀錄後七日內,將該紀錄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。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並保存十五年。
該案件如在雙方各自堅持下無法達成協議,且明知資方違法,本會將協助勞方至相關機關檢舉、申訴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、勞工涉訟權益協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以保障勞工權益。